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社会奇闻绵江seo培训2022-01-21 20:36:42159A+A-

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wáng zǐ fàn fǎ,shù mín tóng zuì】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释义:王子犯了法,要和老百姓一样处以罪罚。指王法对王子、平民是一样的,谁都没有特权。

王子犯法,不是天子,法律是天子订的,天子定法律是为了维持江山的稳定,天子不存在犯法,如果因为某些罪把皇上杀了那一切都没了,脑袋和江山没了,他的法律还算个屁啊

当然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永远无法审判立法者,若一个国家由贵族立法,则贵族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若由天子立法,则除了天子以外任何人包括太子王子亲王三公,皆在法律所控制之内。你若是问我人民立法当何解?抱歉,人类几万年以来从未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人民所定,你的问题超纲了

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在法家思想里,君王是唯一的管理者、立法者,所有其他人都是被管理的对象,君王立的法律是不会约束君王自己的,君王也可以随心所欲的修改法律。

这句话是法家替君王理清家务事,君王的儿子可以享受特权吗?

法家认为:不可以,君王的儿子,哪怕贵为储君,只要他一天不是君王,那他就仍是臣子,就仍要服从君父。

这跟法家的“三纲”思想一脉相承,子从父、臣从君,王子不可以有特权,这样君父的统治就会稳定,如果给予王子特权,那么君父的统治就会被动摇。

出处1:《野叟曝言》第六七回:“众人都道说那里话,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是因奸杀命的事,既犯到官,还有活命的吗。”

出处2:《史记·商君列传》: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实际上是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变种,意思一样。只是黔首百姓的一厢情愿罢了。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例子

(1)至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我记得是商鞅提出来的,记得三国演义上曹操也说过这样一句话。曹操率军队出征,说谁要是糟蹋了老百姓的粮食就斩首,结果曹操的马受了惊,踩坏了老百姓的粮食,曹操便要自杀,经群臣苦苦相劝,曹操便割下一段胡子认错。

(2)2008年第一周,香港证监会公然打老虎,宣布惩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之子何敬民,因违反“防火墙”规定,即使没有图利,也被停牌四个月。

这也是内地与香港的显著不同,香港民众长期生活在普通法制度下,奉行“无罪推证”、“疑点利益归於被告”,内地则是“有罪推证”,被怀疑者要证明自己无罪。香港媒体知道只有监管机构有权有责调查,要详细看过所有交易资料及查问有关人等之后,才能判定有关人士有没有破坏“防火墙”?有没有内幕交易?内地媒体则倾向舆论审判,凭有限的表面资料,很快便下定论。

如果何敬民是在内地犯错,一定会安然无恙的。因为内地相关职能部门及管员最擅长处理这种“突发情况”的。碰臭脚也好,拉关系也好,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最好的机会。因为大陆人最善于的就是经营关系,香港这一举动可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3)1929年,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条从1956年后受到批判,认为是资产法律原则,是虚伪的原则,抹杀了法的阶级性,于是1975年取消了此规定。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重申:“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增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现行宪法恢复了平等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君主制下这样的例子很多,仅拿汉武帝一朝来说,汉武帝的姐姐知道自己儿子不是个善茬,临死前把自己一辈子攒的钱都给了汉武帝,乞求自己儿子以后若是犯了不赦之罪就用这笔钱赦免,武帝含泪答应,可最后他外甥真的杀人了武帝还是处死了他,再比如景帝的致都敢逼杀太子反而被景帝力保,武帝的张汤专门偏袒穷苦子弟严办贵族子弟却能位列三公,江充敢扣押太子和长公主的车驾反而被武帝欣赏,这些人都是因为执法严明敢于对抗皇亲国戚才被重用,在今天这个对老板都得点头哈腰的时代这种人早就死无葬身之地了。再比如明朝三大案之一的梃击案,郑妃收买太监谋杀太子证据确凿,即使郑妃无法问罪这几个被凶手招认的太监总该必死无疑了吧?但就因为只有凶手的一面之词没有更多的证据,这个傻子都知道真凶的案件又在皇帝的一再施压要求严惩凶手的情势下竟然愣是不判俩太监死刑,三司会审的结果就是疑罪从无最终无罪释放,逼的皇帝偷偷雇凶才把这俩太监给宰了,可见得古代执法之严明,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之所以君主制度下执法更加严明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缺陷导致的,法律不是天谴不能一个雷把犯罪者劈死,更不能在一个无权无势的平民和一个靠山极多的贵族打起来时保持绝对的公正,因为法律是死的,法律需要靠立法者和执法者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完全依赖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本身的愿望,首先法律不可能审判立法者,因为执法者都是立法者养的,立法者是国家的权力核心是不可能被法律审判的,而立法者是哪些人呢?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人民制定的,一定是核心贵族们制定的,所以不会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偏袒穷人的,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立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比如今天中国的死缓制度和西方普遍流行的花钱保释制度都是在为了贵族脱罪而服务。这是因为当今世界是贵族制的天下,国家只有两种人:贵族和平民,于是治国方式非常简单,贵族们想着如何控制平民即可。而君主制不同,国家有三种人:皇帝,贵族,人民,而皇帝最大的敌人是贵族而非人民,所以要有科举制帮助平民子弟上升到国家核心管理层,来替换掉旧贵族防止贵族结成势力最终尾大难掉,所以要重用执法严明的致都,重用有草根情结刻意偏袒平民的张汤,和执法不避权贵的江充(此人善恶不谈,仅谈执法严明)。这些都是为了让法律为国家唯一的执法者:皇帝来服务,除了皇帝以外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法律的尊严就是天子的尊严,法律被践踏就是天子被践踏,所以自古以来大义灭亲的皇帝数不胜数,而执法严苛不避权贵却反被重用的名臣多不胜多。与今天一对比,仅拿前几天的新闻来说,某毛姓官员酒驾撞死人居然仅赔钱了事,最后竟使人民日报的副刊侠客岛公然为其洗地,扯出你们向他追责就是想让死者家属得不到赔偿的神论,把责任丢给渴望法律公正的人民。再比如小崔的矿权案事件,最终的结果让人哭笑不得,这倒不了的小崔果真还是倒了,人民只知道称赞包青天海青天的高尚人格,却无人想一想到底是谁作靠山才能让包拯海瑞倒不了的?

隋文帝杨坚处罚自己儿子杨俊的故事。杨俊是隋文帝的第三个儿子,封为秦王,任命为并州总管。他在任上大兴土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法令规定的规格。又放债取息,盘剥百姓。隋文帝得知后罢了他的官,召还京师居住。大臣们都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隋文帝却说:“法不可违。我是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结果杨俊郁郁不得志而死

历史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什么实例

历史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实例: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命公孙鞅在秦国开始变法。秦国颁布了变法的法令,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就是五人为一伍,设伍长;二伍为一什,设什长。

把老百姓按照军队的编制组织起来,实行军事化管理。如果有一人犯法,其他人都要治罪。实行这种方法是让大家互相监督,互相举报。别人犯罪不告发就要腰斩,告发的人就像在战场上杀敌一样受奖赏。

这时候,秦孝公赵渠梁的儿子赵驷触犯了新法。赵驷是太子,按过去的法律,太子是不能被判刑的。

公孙鞅就对赵渠梁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就是因为上层的人不把它当回事。所以,必须惩罚太子。但是,太子是未来的国君,没法行刑。根据连坐的法律规定,可以处罚太子的老师。”

于是,太子的两位老师赵虔和公孙贾被割掉鼻子,并给脸上刺上字。赵虔是赵渠梁的大哥,敢对国君的哥哥动刑,在秦国引起了轰动。

扩展资料: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释义:王子违背了法律,会和老百姓一样处以惩罚,没有特殊对待。指王法对于王子、平民是一样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最早由法家商鞅韩非子等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意思是法律不偏袒有权有势的人,墨线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

在当今法治社会,更加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循原则,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人民生活的健康、快乐、幸福。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电视剧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王公贵族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我们纵观历史,并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说在古代并没有能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商鞅

当然有人会反驳说商鞅变法的事,貌似商鞅变法失败就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并没有,我们看以下记载:

于是太子犯法。卫(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诚,黥其师公孙贾。

这段话说的就是本来是要处罚商鞅的,但是商鞅乃是国家的储君,不能施加刑法,于是就处置了商鞅的老师,学生犯错老师受处罚,这如果算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二、曹操割发代首

还有比较有名的就是曹操的割发代首,有一次曹操带领军队从百姓的麦地旁边走过,曹操就下令众将士不得践踏百姓的麦地,如果不听就处以死刑,但是说完这话没多久,曹操的马就被路边的飞鸟惊了一下,然后马直接跑到了百姓的麦地里,估计当时曹操也傻眼了,这可怎么办?

但是曹操不是普通人,他立马拿起剑就作势要自杀,他的手下赶忙就拦了下来,但是自己定的规矩又不能不遵守,于是曹操就决定割发代首,本来古代人比较注重身体发肤,所以一般也不会剪断自己的头发,众人一看觉得曹操此人严于律己,所以下边的士兵更加信服曹操。

其实现在想想这也是挺讽刺的,假如说是士兵或者曹操手下的将领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相信曹操是不会让他们割发代首的肯定会说一番不舍的话,最后还是把这个人杀了,轮到了自己却用了割发代首,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古代只是一句空话。

没有``也没看到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惩罚``

非常多,去书上找把

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哪来的

无法考证谁提出来的,只知是商鞅留下的千古流芳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典故

 《礼记.曲礼上》记载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奴隶社会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体现。奴隶制的刑法是公开的不平等,大夫和庶人在刑法上的待遇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成为奴隶社会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的历史舞台,其政治代表为李悝、申不害、商鞅、慎到、韩非等人,在反对奴隶社会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同时,提出符合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依据法家的主张:“绳不绕曲,法不阿贵”,违法犯罪,一律绳之以法。商鞅佐秦孝公变法时,太子的师傅公孙虔为阻止商鞅变法,唆使太子违法,商鞅以太子系国之储君,不能加刑,遂刑其师傅公孙虔,劓其鼻。这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谚语的由来。

分析: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从不承认“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从史籍的记载来看,王子犯普通的罪行和平民同样按照法律处罚的事例也实在是太少有了。

敢于明显和法律对着干的俗谚是很少会被记录在小说、戏曲里的。如果仔细查阅古代的小说、戏曲材料,就会发现在明朝以后的文艺作品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才成为常见的俗谚。

庶民有什么资格与皇子同罪,这显然是安抚人的,别当真。

应该是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是秦朝的商鞅提出来。。

一个皇帝说的但是现在谁信啊我的什么人是什么。。。。多了去了更何况是皇帝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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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王子犯法不一定与庶民同罪?

准确来说,不是王子犯法不一定与庶民同罪,而是王子犯法一定不与庶民同罪。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典故出于《史记·商君列传》。事实上,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更多的是民间美好愿望的表现而已。

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对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从来都不是平等保护。不说具体执行,只说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人犯罪就是实施不同的处理的。

中国古代有八议制度,明确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唐朝法律规定,上述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然后交皇帝决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此外,封建社会是典型的等级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必然体现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为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对待不同社会地位的犯罪现象打击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同罪不同罚。在封建社会与晚辈谋杀长辈,妻子谋杀丈夫与丈夫谋杀妻子,主人谋杀奴仆与奴仆谋杀主人,处罚的轻重完全不一样。

以唐律为例。唐律中对谋杀父母等尊长规定极其严厉,如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不区分谋、伤、已杀,只要有谋就一律处斩。卑幼谋杀尊长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加重,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重,而尊长谋杀卑幼罪较一般谋杀罪处罚减轻,而且亲等越近处罚越轻。

夫妻之间的律文:第三百二十五条:“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杀妻,仍为不睦)。过失杀者,各勿论。”三百二十六条:“诸妻殴夫,死者,斩。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若妾犯妻者,与夫同,杀者,各斩。”

封建社会夫尊妻卑,妻尊妾卑,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尊杀卑以凡人论(按一般情况),过失而杀的话勿论(不追究),而卑杀尊则斩,即使是过失也要减二等处罚,比一般主体杀人罪处罚的重,可见主体的相对地位不同,所受惩罚也不相同,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

奴仆谋杀主人:“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而主人谋杀奴仆“第三百二十二条: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由上足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从来都不存在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至于新中国,在法律上,已经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人犯法不同处罚的问题则是法律实际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同人犯法不同处罚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

答: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法律都有普遍约束性和特殊性,古代的王公贵族因为他们有特权,可以用特权抵消一部分惩罚。还有就是上层贵族之间的包庇,大家都睁只眼闭只眼

呵呵,逗呢。我们生来就不是平等的。虎毒尚不食子呢。明君见孩子犯错,深得其心的,惩罚一下就算了,不得其心的可能与庶民同罪。即是昏君他是亲王子还是亲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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