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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农村乱占耕地如何

        来源:http://www.yunrensanye.com/作者:admin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01 05:08:24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不允许实施农村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事实上,在农村地区,经常发生人们不分青红皂白地占用土地,并在其上建造房屋的情况,无论土地是用于什么目的。今天,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农村农田建设中实行“八不准”。让我们和巴克斯特边肖一起看看。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

        今天,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据悉,最近发布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局专职副局长陈尘肇表示,农村地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由来已久,问题广泛,突出问题突出。它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公共管理服务和工业用房,如采矿、仓储和商业服务。违法类型主要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出售房屋。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联合开展了“温室房”、“违章别墅”等专项整治,在一定程度上震惊了作用。但是,农村乱占农田建房的现象并没有完全停止,如果不坚决遏制,就会失控。

        陈尘肇说,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正在从地方蔓延到全国,从普通住宅到别墅,从农民自住到非法出售,从单户到有组织实施。相关法律制度成了“摆设”和“稻草人”,相关部门未能严格监督执法,甚至置之不理。也有人有“法不责众”的心理,以为“别人造我就造,别人不拆我就没事”。

        为此,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号文件,从封堵和疏通两个方面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有效保障了农村村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实施八不准

        其中,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

        一是不允许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占用更多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非法转让耕地、房屋。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修建非法房屋。

        五、不得以各种借口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房”规定占用耕地。

        七、严禁非法出售占用耕地的房屋。

        八、严禁非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陈尘肇介绍说,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对新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国家公职人员未能监督、玩忽职守、无所作为或不加区别地行事,应根据规定和纪律追究其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非法占用土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和一般耕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非法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不良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流失等不良情况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做好农村土地的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2010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做了很多安排和要求。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各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推进包括农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权属登记和发证。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发证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2014年,提出“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产房合一”登记发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加快宅基地“三权分立”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此外,2019年,《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钟发[2019]12号)要求“加快综合用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20 《通知》(钟发[2020]9号)要求“在基本完成土地空间规划编制和房地产与农村房地产整合登记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

        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

        《土地管理法》(淄政发〔2020〕84号)明确要求,以尚未登记为权利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房地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快地籍调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房地产综合登记。未进行地籍测量的,要尽快进行综合房产地籍测量,完成综合房产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已完成但农村房屋调查未完成的,要尽快补充农村房屋调查,完成综合用房房地产登记。

        2.当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重点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第33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制作房地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细则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房地产权利未变更或者转让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房地产权利人变更《房地产权属证书》。坚持“不变不变”是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登记结果的尊重和延续,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如果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分别出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地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法,将农舍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规[2016]6号)规定,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以保持权利主体的一致。具体来说,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为重点,对于没有进行地籍调查的,要尽快进行房产一体化地籍调查,完成房产一体化房产登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已完成但农村房屋调查未完成的,要尽快补充农村房屋调查,完成综合用房房地产登记。

        宅基地已登记,但农家乐未登记,权利人愿意续领产权证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综合用房不动产登记。已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或转移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一体化的要求办理房地产变更和转移登记,并出具统一的产权证明。

        3.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为什么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79号)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只收取房产证费用,每份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80元的房地产登记费(含第一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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