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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多少岁以上免刑责

来源:http://www.yunrensanye.com/作者:admin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13 11:30:13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计划单独降低少年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全民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杀人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就是凶手是未成年人。最近,国家发布了《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规定个别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12-14岁之间故意杀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条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大家都认同这个草稿。下面,大家跟着巴克斯特。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12至14岁故意杀人能犯罪将负刑责

13日,刑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于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对幼女造成伤害的严重案件,应当明确适用较重的刑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各部门、各地方、社会各界人士指出,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引起社会关注,建议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草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首先是修改刑事责任法定最低年龄和拘留、教育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将通过特别程序个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刑法》的修订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整体修订,我们将拘留和教育改为特殊教养教育。

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罪,明确对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对幼女造成伤害等情节严重的案件从重处罚。加重有特殊责任者的性侵犯罪。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较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刑法修改拟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会后,我们在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此期间,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加重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惩罚。将于10月13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稿,旨在吸收这方面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关于特岗人员强奸幼女、猥亵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罪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即将亮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10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2010年10月20日举行

为了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完善规则个人信息处理制度,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个人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责任,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更加完整的体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一、宽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法定的从轻处罚。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从轻到什么程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这一原则,原则上,年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和年满18周岁的老年犯应当与区别分开。对于同一年龄组内的犯罪,在决定减轻或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当反映不同行为人的年龄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刑法中充分体现和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无论其犯罪与否,都不得判处死刑。这是一个严格的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犯罪的时候,就是犯罪的时候。如果犯罪时该人不满18岁,即使审判时他已满18岁,也应适用本条。我国刑法规定18岁以下的人不适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关系到罪犯的生死。18岁以下的人因为是未成年人,还处于生理心理发展过程中,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比较弱。所以他们还没有达到犯罪极其严重,无法改造的程度,所以不应该适用死刑。

第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教育、改造和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追究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缓刑和救助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要把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应该坚持对未成年人积极进取的原则,就像父母对孩子,老师对学生一样,根据他们的个人特点,他们应该理智和感性,这样他们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的危害。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事实,还要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改造。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重视教育和缓刑,正确处理查明事实与教育和缓刑的关系。弄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楚,就很难说服人们

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并不意味着重视教育而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也有危害,依法惩处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惩罚不当,使他们难以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不利于教育感化政策的落实。但这种处罚应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

第四,分别办案的原则

单独办案是指将法定程序分开,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羁押、分开执行。

诉讼分离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就应当分别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分别处理。”

分开羁押是指对未成年人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开羁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和羁押的成年人分别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46条还明确规定,被拘留、逮捕、执行死刑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拘留、管理、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与成年人分开执行,不要放在同一个地方,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一般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人民法院服刑的,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开羁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部分还明确规定:“在未成年犯受处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五、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人不仅要保障其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要注意切实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从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权利。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时,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应当通知父母、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但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案件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审判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合出庭的,应当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根据上述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在场。未成年人的心理还不成熟,在审讯和t

2.指定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审判时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盲、聋、哑或者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不审查被告人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作为被告时,不仅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辩护权行使的难度,而且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获得辩护人帮助的紧迫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不及物动词不公开审理原则

非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对公众开放,不允许旁听和采访记者。第152条第2款规定,所有14岁至16岁的少年犯罪案件不得公开审理。16岁至18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第45条第2款规定:" 14岁至16岁的少年犯罪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和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未成年人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法官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可能推断该未成年人的信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摘抄,不得公开传播。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难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负面后果。

不公开审判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是不公开的,判决要公开宣布。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的形式。”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侦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既要从处罚目的出发,又要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为了教育和救助的目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和生活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和心理、精神判断。

全面侦查原则应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不仅限于法院侦查。通过实施全面调查的原则,可以充分掌握不成功人士的生活和成长环境,了解他们的性格和素质,找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仅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快速简洁原则是指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解决。简单是快速的前提,快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是相互联系的。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实现快速简易原则,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尽快摆脱诉讼过程中的困扰,避免未成年人复杂漫长的诉讼过程所带来的过度心理负担,对其教育改造造成阻力和不利影响。但在实施这个原则时,要注意“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快速简化。我们不应该轻率行事,损害诉讼的正义。

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2004年7月27日,来自黑龙江的13岁男孩赵强奸了同村的一名14岁女孩。法院判决赵赔偿女孩9000元,并将赵当庭释放。没想到,赵怀恨在心,第二天晚上当着女孩的面把女孩的母亲杀死了。最后被判劳动教养一年半。

2.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三名中小学生冲进一所小学抢夺现金,将一名52岁女教师殴打致死,其中年龄最大的只有13岁。因为都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要送邵阳工读学校,没有刑事责任。

3.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13岁男孩沈某某因不满父亲责骂而离家出走。他把同一个村子的三个小孩骗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强迫他们的父母放钱。失败后,他为了怕事情败露,杀了三个年幼的孩子,把他们的尸体扔进了废弃的井里。最终,沈某某因为犯罪时不满14岁,被监禁、处分三年。

4.2018年9月22日晚,居住在陕西省神木市的15岁女孩刘玉(化名)在被5名14-17岁的同龄人约出来后被迫卖淫。因为客户抱怨了几句不满的话,他们把刘玉打死,然后肢解尸体,扔到附近的一个角落里。

5.2018年12月2日,在湖南省沅江市,12岁的吴某因逃学和吸烟被母亲批评和怨恨,用刀疯狂杀害了母亲。事后,吴某没有丝毫悔意,说道:“我没有杀别人,我杀了我妈妈。”由于吴某不到14岁,他最终被警方释放,只要求他的家人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