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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16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

来源:http://www.yunrensanye.com/作者:admin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13 14:35:38

近日一则“连续16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为了让工作变得更加便捷,许多用人单位都会通过微信群下发通知、制度等,其中微信群签到也更是方便了不少人群,但这位员工却因连续16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不过该员工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处公司赔偿这位员工两万多元。那么,微信工作群被辞退具体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和百思特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连续16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

 

一员工因未按企业要求在APP签到,被以旷工为由辞退。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微信群发布的考勤制度有法律效力吗?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可通过微信这种便捷、快速的工具以群发形式向员工发送通知、制度,但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员工告知公司将以此种方式进行制度公布。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都会组建微信群,用于发布相关信息和安排各项大小事宜,甚至还在微信群里发布规章制度,将微信办公化。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日前,新疆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49340余元。

 

2014年4月,赵某到新疆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岗位,工作时间灵活,工资按照销量提成。

 

2018年5月10日,公司在微信群发布APP签到的新方法,当时赵某在微信群里表示收到发布。2018年6月24日,赵某连续16天未签到。7月1日,公司以赵某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予以开除。

 

对此,赵某不服,向呼图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9月16日,呼图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新疆某科技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119元。

 

对于该仲裁,新疆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院受理后认为,新疆某科技公司的理由,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争议范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书。

 

此后,赵某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单位于2014年4月3日和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辞退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赵某表示。他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发布的消息未写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是否有约束力,需要把握三点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二,是否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工会讨论协商确定;三,是否向员工进行了告知或公示。

 

而此案中,该公司判断员工“旷工”的标准就是微信未阿卡,然而这一标准没有写进规章制度里,或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里才导致其效力不被认可。相信这事一出,估计很多公司都会注意在章程里加上或者完善这条,对考勤制度进行细化。

 

所以说,千万不要以为看到自己也可以按照新闻这么操作,进行索赔,就像前文所说,这案件赢得也有侥幸成分在,该打的卡还是要打。所以说,回到题目,这一事件中的劳动者赢了吗?的确赢了,但赢得侥幸,并且自己的确在回复“收到”的情况下没有完成打卡。

 

而该公司管理制度也是有一定问题的,光凭打卡就判断职工是否未免武断,其实可以考虑与职工进行核对,若职工可以提供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明则进行人性化处理,而非进行开除。但若说这是社畜的胜利,其实并不尽然,或者说,并不必然。

 

一方面,其实此事也体现出该公司并不重视所谓的章程制定程序,对于“取得劳动者同意”仅在于是否回复,被自己的不守规矩小小地反噬了一下。

 

另一方面,也是体现出劳动者自身的弱势,不管是对目前科技办公的适应程度,或是自身工作时间被科技延长,还是劳动者是否真的能够参与公司运营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真的能否发挥作用等等问题其实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不管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始终需要努力。

 

 

员工连续16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社畜到底有多惨

 

一员工因未按企业要求在APP签到,被以旷工为由辞退。双方因此对簿公堂。目前,许多用人单位都会组建微信群,用于发布相关信息和安排各项大小事宜,甚至还在微信群里发布规章制度,将微信办公化。

 

社畜到底有多惨:

 

1、比如万科集团创始人王石表示“年轻人在20岁的时候为钱发愁焦虑很正常,不要太着急,应该先找份工作而不是讲焦虑。”

 

2、当全网都在骂996的罪恶时,我们才真正意识到。996真的是福报,因为大部分老板都想让你007。社畜都要明白一个道理是上班挣钱是“按劳获酬”划水摸鱼才是赚到。

 

3、“等下班、等周五、等快递、等工资”但是我希望大家要记住的一点是,永远不要为了工作搞垮自己的身体。

 

员工“带薪如厕”被解雇,这位HR的做法绝了

 

辞退员工一直是HR操作中的难点,一不小心就是仲裁诉讼一条龙,费时费力还可能费钱。

 

这就不得不提一个案例:员工上厕所时间超长被解雇

 

王者荣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通过签收的方式,王者荣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2015年7月开始,这名员工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HR做了详细的记录,停留时间最短为2小时32分,最长为5小时29分钟。

 

王者荣表示不服,从仲裁到一审、二审,直到高院判决,虽然花费了大量时间,但结果是对公司有利的:该员工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经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公司解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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