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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孩案件最新进展,百香果女童结果

来源:http://www.yunrensanye.com/作者:admin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11 16:07:23

百香果女孩案件最新进展·最新在百香果女孩案件中的进展,提起18年的百香果女孩案,相信很多朋友还是有印象的,因为整个案子太血腥太残忍了!10岁的女孩杨某某,在卖百香果的时候被杨某某拉到丛林里。事后,她怕女孩看到他的脸会用刀捅女孩的眼睛。行为令人发指!该案在19年内被一审判处死刑。之后,杨某一不服判决上诉,后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日,最高法下令重审百香果女孩案。让我们和巴克斯特边肖一起了解更多。

百香果女孩案件最新进展

最高法院下令重审“西番莲女孩”案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被告人杨光义强奸案,被害人母亲在此期间提起诉讼。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责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百香果女孩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4日,来自广西钦州灵山的10岁女孩杨某某去附近的百香果采购点卖百香果后失踪。

10月6日,灵山市公安局通报,犯罪嫌疑人杨某一供认10月4日在灵山市博鳌镇辛平村杀害了该女童,经查证,被杀害的女童是在贩卖百香果回家途中失踪的女童。2018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杀害女孩杨某某被拘留。

杨谋彦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博鳌镇辛平村辛平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她父亲在她一岁时为了救溺水的人而死。从那以后,她的母亲带着五个孩子靠务农和打零工谋生。

因为家庭贫困,杨某某和家里其他几个孩子都很懂事,主动帮妈妈打工减轻生活负担。2018年10月4日,杨某某和妹妹在自己的土地上采摘百香果,去附近的百香果收购点卖百香果,得到32元。在回家的路上,同村29岁的小伙子杨某某因为邪念发生了意外。

根据杨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杨某某在去卖百香果的路上,正巧遇见杨某某在她家门前溜达。当她看到这个年轻可爱的女孩时,她对她产生了兴趣,所以她特意在回家的路上等着。当他看到女孩回来时,他冲上去把她拖进了茂密的森林。为了防止女孩挣扎大叫,他掐着她的脖子昏迷了过去,把它放进蛇皮袋里,拖到山里更隐蔽的地方。

随后,杨某某在路上渐渐醒来,怕女孩看到他的脸,掏出一把刀捅进女孩的眼睛。为了防止女孩因为大喊大叫而吸引别人,她用刀割断了女孩的喉咙,导致她死亡。杨某某还性侵了那个女生。最后受害者杨某某又被装进蛇皮袋滚下山坡,泡在水坑里清洗。之后她被遗弃在一个更隐蔽的地方,连卖百香果的女孩32块钱都被拿走了。

当警察找到受害者杨某延尸体的位置时,已经面目全非。经鉴定,杨某因颈部被掐而出现强烈呕吐。同时,在被刺伤的过程中,大量血液流入气管和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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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2019年7月18日,该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以暴力强奸幼女,导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因此,他因犯强奸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了他的终身政治权利,并被责令向受害者的母亲支付32元。

但杨某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的父亲劝其陪伴杨某某自首,并在自首后如实认罪。投降了的作用,

二审判决让被害人的母亲和亲属难以接受,也让网友义愤填膺。2020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宣布介入此案,并对试卷进行调整,让受害者母亲感到有希望,表示将继续上诉。

自首就能免死?

202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处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律师于超认为,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案杨犯罪特别恶劣,犯罪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其巨大,不适合减刑。

丁士金坤认为自首的人应该从轻处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应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强奸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的法官对是否减轻判决有不同的看法,但减刑属于法律的灵活性范围。

2018年10月6日,事发两天后,杨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认定有自首情节但没有从轻判决,二审改判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强奸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当依法严惩。

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的社会地位,决定对其不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向小燕的母亲返还32元。

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3月改判。判决表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仅根据杨自首等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审判决对杨判决不当,依法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对小燕法定代表人偿还32元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杨被判强奸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小燕的叔叔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将提出申诉,并“坚决拒绝接受判决,必须判处他(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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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首不能从宽,判决要在法律弹性范围内变更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超介绍说,《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被告人,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的程度,综合判决被告人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三)当众强奸妇女的;(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因强奸造成的死亡被法律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