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楼扔电饭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执法部门对在13楼投掷电饭锅采取了措施,高空抛物事件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最近一个13层的摔电饭煲被刑事强制措施,让大家都很重视。也有必要让大家知道最新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这个女人是因为心情不好才发泄的,但是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那么,让我们和巴克斯特边肖一起了解一下,看看向高楼扔东西是否违法~
13楼扔电饭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高空抛物是我国近期的热点事件,造成多人伤亡,对人民生命构成极大威胁。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中有许多高层建筑,居民的居住建筑越来越舒适和高,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我国居民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近日,合肥警方通报了一起高空掷物案件,一名女子将电饭煲扔在13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9月1日,合肥警方通报了一起高空抛掷物体的案件。8月13日,一个电饭锅突然掉在包河区的一栋公寓楼上,差点撞到行人。
潘坦言,那天晚上她在宿舍做饭的时候,因为生活和工作的不如意,情绪低落,心烦意乱。她把正在煮的电饭煲扔在地上,然后捡起来从13楼过道窗户扔了下去。
这件事放到网上后,很快被很多网友关注和讨论。很多网友都说:
“心情不好,请在家发泄。我真的打不过自己。不要做伤害别人的事。”
“幸运的是在不幸中,如果这是错误的,这是一条人命。不管你错不错,这样的人一定要严惩!”
“做事不考虑后果的人,从他们平时做事的风格就能看出来。不关心他人安全的人自然得不到善意的回应,怎么可能会顺利。”
“大人崩溃了,但不要威胁别人。在家摔几下没事,不要扔出去,不然生活会更崩溃。”
“向人扔东西太可怕了!尤其是这个高空抛物物体,太危险了!如果在楼下撞人,后果不堪设想!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必须严格管理城市化进程中的新问题。高空抛物、侵占普通陆地、噪音干扰、环境污染等问题。都需要提高处罚标准。罚就罚,罚款就罚款。”
至于高空抛物,边肖个人认为更多的是靠自我意识和每个人素质的提高。我们国家也是新建的高德大厦,这并不意味着很多居民可以自觉遵守这个规则,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从小做起,从我做起。避免从高空向人投掷物品,这对双方都是不好的结果。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最新法律
现状
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越来越多,造成许多无辜者遭受灾难,被称为“笼罩城市的痛苦”。个别高空坠物事件,面临着寻人取证困难。如果直接责任人很难找到,很多人往往会陷入严厉谴责不良行为,不理解“共同赔偿”的尴尬境地。
案例
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6楼,25岁的李(音)从家中向窗外扔杂物,造成路人被杂物划伤。目前,李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前几天,8月12日,浙江杭州,一只杯子从天而降,落在一个100天前刚出生的婴儿身上。因为小区没有安装高空摄像头,所以通过
禁止从建筑物上投掷物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赔偿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第1254条)
专家声明
孙(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吴丹(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助理法官)
高空非法降落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高空抛掷物体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及时回应了这一社会热点问题。
高空抛掷物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上投掷物品”。高空抛物不仅是违反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被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这一法律义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法典》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即造成损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直接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儿童、精神病人等,由直接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将认定侵权人纳入公安等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规定在高空坠物事件中,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查明责任人。高空抛掷物可能的侵权人范围极其广泛,高层建筑可能有几十上百户,其中有不少是租客等外来人员。
公安等机关对辖区内住户信息有一定的掌握,在人员、技术、信息等方面有优势。赋予公安等机关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调查责任,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寻人取证问题,帮助受害者尽快锁定侵权人并获得赔偿。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经过公安机关等机关的充分调查,仍然无法查明责任主体,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不仅可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而且可以敦促所有建筑使用者高度重视,自觉预防和消除这种损害的发生。
此外,《民法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为无所作为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保留救济权,并警告实际侵权人不要心存侥幸。
此外,《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和责任保障高空抛掷物的安全,迫使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积极采取定期宣传、张贴标语、安装监控、正常巡查、布置防护网等措施,尽可能避免高空抛掷物对过往行人的伤害,避免进入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或者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即有两个以上加害人时,加害人不仅要承担高空抛(落)物造成的侵权责任,还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因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建筑物坠落物造成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认定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予以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